实质重于形式包括哪些


4月11日修订保险集团并表监管新规

近日,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公布了新修订的《保险集团并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加强保险集团的并表监督管理,保障保险行业的稳健运行,从而有效防范潜在金融风险。

新版《办法》结构明晰,包含了总纲、并表管理的范围、内容、监督方式以及补充条款。

在并表管理范围方面,《办法》明确指出,保险集团公司需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以控制为基础,综合考虑风险相关性,科学确定并表管理的范围。具体而言,应纳入并表管理的被投资机构不仅包括保险集团直接控制的机构,还包括那些其风险或损失可能对保险集团的财务状况和风险水平产生重大影响,以及通过复杂股权结构如境内外附属机构、空壳公司等设立的、保险集团实际控制或对其经营管理存在重大影响的机构。

就并表管理内容而言,此次修订与《保险集团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衔接和互补,详细地涵盖了公司治理、全面风险管理、集中度风险管理、内部交易管理以及风险隔离五个核心方面。

公司治理方面,《办法》要求保险集团公司构建覆盖团的公司治理架构,并指导成员公司建立与其业务性质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治理机制。强调了优化投资结构、简化股权层级、控制成员公司数量等要求,以避免架构混乱和管理责任不清等问题。

在风险管理方面,《办法》强调了保险集团公司需建立健全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定期评估成员公司的经营状况,并妥善处理偏离主业、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或无法实现战略目标的成员公司。在全面风险管理上,要求建立与集团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办法》要求在并表基础上管理集团的风险集中度,避免过度依赖特定资产、交易对手、地域或行业。在内部交易管理上,《办法》要求规范内部交易行为,降低复杂程度,并明确禁止了相关不当行为。

在风险隔离方面,《办法》继续强调了保险集团公司需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采取审慎的隔离措施防止风险在集团内部传播。同时要求资金运作等方面保持原则上的独立,避免违规的资金集中运营。

除此之外,《办法》还对保险集团公司提出了信息报送的要求,包括年度和季度的并表管理情况报送,并强调了报送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在面对保险集团安全性和稳健性受影响或金融子公司资本不足的情况时,《办法》赋予了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相应的权力,包括要求控股股东履行资本补充承诺、责令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