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包括
吉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
(XXXX年XX月XX日吉林省令第XXX号公布 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保障其权益,规范继续教育活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以下简称“继续教育”),适用本规定。
第:本规定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指的是按照规定取得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在职人员。继续教育则是对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专业知识与技能的补充、更新、拓展,完善知识结构,提高综合素质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四条:继续教育应建立、社会、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投入的机制。县级以上应将继续教育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其中用于继续教育的经费比例,应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占本单位职工总数的比例。
第六条:县级以上应加强对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扶持,提供、项目和信息等服务,激励和促进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1. 执行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和;
2. 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继续教育计划;
3.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相关经费;
4. 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5. 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八条: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和义务。他们享有学习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对继续教育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等。他们也应遵守继续教育的法律、法规、规章,服从用人单位的统一安排,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第九条: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包括法律法规、理论、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所需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等专业知识。
第十条至第二十四条:详细规定了继续教育的实施方式、管理机制、违规处理等内容,包括继续教育的管理、实施方式、公共服务体系建立、违规行为的处罚等。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