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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体系,保障安全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的合法权益,依据《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及《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特起草了《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正公开征求社会的反馈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表达您的意见:
1. 电子邮件方式:请将您的意见发送至:.cn。
2. 信函方式:请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管理技术局,邮编100044。信封上请注明“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10月14日。
附件:《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单位: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日期:2024年9月14日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为促进人工智能健康发展,规范其生成合成内容的标识,保障公众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相关规定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以下简称“服务提供者”)。行业、企业、教育科研机构、公共文化机构及相关专业机构等研发、应用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技术,且未向国内公众提供服务的,不在本办法适用范围内。
第三章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是指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制作、生成或合成的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
其中,显式标识是指在生成合成内容或交互场景界面中以文字、声音、图形等方式呈现,可被用户明显感知的标识。
隐式标识则是采取技术措施在生成合成内容文件中添加的标识,不易被用户察觉。
第四章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服务时,需按要求对内容添加显式标识。
如:在文本的合适位置添加提示标识;在音频的起始或末尾添加语音提示;在图片及视频的适当位置添加显著提示等。
服务提供者在提供生成合成内容下载、复制、导出等服务时,需确保文件中包含满足要求的显式标识。
第五章 服务提供者需在生成合成内容的文件元数据中添加隐式标识,包括内容属性信息、服务提供者名称或编码、内容编号等制作要素信息。
鼓励使用数字水印等技术形式添加隐式标识。
第六章 网络信息内容传播平台服务提供者需采取措施规范生成合成内容的传播活动,如核验文件元数据中的隐式标识,并在发布内容周边添加提示标识等。
第七章 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在审核时,需核验服务提供者是否按要求提供了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功能。
第八章 服务提供者应在用户服务协议中明确标识方法、样式等规范内容,并提示用户阅读相关管理要求。
第九章 如用户需要不添加显式标识的生成合成内容,可在明确标识义务和使用责任后提供,但需留存相关日志至少六个月。
任何和个人不得进意行为,如删除、篡改、、隐匿标识等。
第十章 服务提供者应按照有关强制性标准进行标识。
第十一章 服务提供者在履行相关手续时,需提供生成合成内容标识相关材料,并加强信息共享,为防范打击违法犯活动提供支持。
第十二章 违反本办法的,将依据相关法律、行规和部门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三章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实施。